《办法》明确规定:农村计生“两户”家庭在申请住宅建房审批时,可在该户现有人口的基础上,增加一人的标准申请,并可按所处区域的最高用地限额审批。农村计生“两户”因国家征用土地拆迁,在安置还房时,可在该户现有人口的基础上,按本县上一年农村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申请增加一人份额安置还房面积(以县统计局认定数据为准),增加部分按照原征收房屋的同等价格回购;在审批项目时,可在国家规定标准范围内适度增加建设容积率解决所增加的安置房面积。村(居)民委员会在制定分配集体资产和福利的方案时,按人口数量计算分配的,对农村计生“两户”增加一人份额给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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